牛岛:为重庆呐喊,为李庄正名!牛刀:我一直在关注重庆和李庄案的进展。这篇文章是我司法界的朋友写的,也代表我的观点。它现在在这里出版,并在各行各业中教授。在写下几个字之前,我想了三天。我知道这个标题一出,就会引起四面八方的讨伐,但经过三天的思考,我真的觉得再也找不到比这个更合适的标题了,所以我决定了。正文前声明:重庆与我无关,我不在重庆工作;李庄与我无关,我根本不认识李;我不是网络作家,我唯一要做的就是法律界的一员,应该自省。重庆唱红打黑多年,褒贬不一;李庄被判有罪一年多,争论无休止;现在重庆重新审视了李庄的旧事,重新调查起诉。对立阵营:一是从治理所需的政治高度出发,认为“律师不顾黑道大局,谋财求利,触犯刑法,应依法惩处”;控辩律师破坏了控辩平衡,进而破坏了法律制度,导致回归人治。”关于参与空战的精彩文章很多,但如果你阅读仔细看,不管你是真实的还是匿名的,除了那些在网上骂人的顶帖和五毛,显然双方意见不一的大多出自法律界之手谁是谁?我想大声呼吁重庆市民和法律界的大佬们:重庆是对的,李庄是无罪的,但法律界确实应该反省!重庆是对的,我为重庆加油,我没去过重庆,但我对事实负责,我对文字负责。不过,为了澄清重庆周边的动乱,我来到重庆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纯民俗调查:重庆现在的面貌,让我看到了中国的未来。希望!当今社会不公,道德败坏,卖官,贿赂公务,监管失控,富则富,贫则贫,贪官遍地,司法腐败风起云涌,高房价难忍物价、乌托邦式的保障房,如果无数的阴霾笼罩着国人的头顶,造成民心不和、官民对立,桃园在我们生活的故乡又在哪里呢? !放眼中国,可能有:就是重庆正在凝聚人心,重组社会,正在努力!重庆:从清理门户开始真正反腐,抓贼抓王,摧毁执政党阵营的腐败黑道伞,清除暴民权利的政治毒瘤,千方百计恢复基本人性在现行政治体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权利和人民。 ,请问自孙中山以来,这种民主是在哪里实现的? !当代我国有哪些省市领主真正亲自修炼过? !只有重庆在做自解剖、自切肉疗疮的壮举。更何况重庆还有政治目的。人民要的是实际的结果,为什么没有正确的政治目的呢? !正是因为它满足了民权的迫切需要,当地的好心人齐声喝彩!重庆:从铲除黑道开始,毁灭已经变得太大的黑道是有目共睹的。这场斗争将为社会上80%以上的贫困弱势群体带来和平。带着公平感,这不就是最大的民生学说吗? !请问我国有哪些省市的封建领主真正修行过? !重庆在做,当地人热情支持!重庆:从抑制高房价入手,特立独行。作为职业律师,是中国首批注册、持有的建筑工程和房地产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我目睹了无数地方党政官员勾结开发商哄抬房价,让市民难以承受!但在重庆,房价均价在5000-7000元/平方米。在这一轮地方官商勾结的波澜壮阔的“自相食人运动”中,无论是直辖市还是一二线城市,还有多少人还有这样的房价。 ? !尤其令我震惊的是:“这次党政会议之前,重庆的房价被江浙炒房炒了一轮,但是薄书记来之后,房价涨得很慢,也许他没有不让他们猜测,我们做到了。非常感谢他。这句话出自从机场打车到酒店的出租车司机口中,我惊呆了!为什么我很惊讶?请问:在我国这个城市,土地叫国有,其实是地方政府所有。在这个分税制导致地方财政疲软、陷入困境的时代,哪个市政府不是为了抬高地价而抬高房价?什么是土地金融?本质上,这只是地方政府因为税金不够而掠夺人民改革开放30年积蓄的借口!在这个偌大的中国,有那么多来自各行各业的王子。中央虽然下了三令五诉,但谁真正考虑到了辖区人民的迫切民生诉求?只有重庆!重庆:来自保障性住房从真正的建设做起,为遏制新时代无产阶级的诞生而努力!新政以来几乎跑遍了全国,我误以为所谓的“保障房建设”是又一个骗人的乌托邦,但我错了。从机场到酒店的道路左侧,我看到宽幅竖幅横幅已经完成。有几十套保障房后,我当然怀疑是假的,是打着保障房幌子商业开发的真相!然而,出租车司机却毫不犹豫地告知“确实是保障性住房,重庆还有很多”,然后自豪地告诉“重庆将建成全国数量最多的廉租房,这可能是以后不分户口等级买。”真的让我感到惭愧!我为我对重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信任感到羞愧。仅凭这一点,我就佩服重庆是名副其实的市民、大度的君子!当代中国最大的民权民生是什么?只有打黑打黑,控制商品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才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民权和民生!可以写进这个世界观混乱时代的未来史册!其他省市做得更好吗?我没听说过!但我亲眼看到,重庆在做的坚定不移!一提到唱歌就别想文革了!就像你不应该因为窒息而放弃进食一样!西方国家是政教分离的国家,依靠宗教启迪人民的智慧,理顺社会风气,树立人民的世界观。政府只是国家的守夜人,有责任维护全体国民的最大共同利益!我国的本质是政教合一的国家。请问,我国执政党教育全社会的主流文化究竟是什么?是儒家、道家、佛教还是党章?原谅我的肤浅,我真的不知道!您认为全党必须从党章出发,认真思考什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吗? !唱红歌有什么不好?从政治的角度来看,红歌只是号召形象的政治号角!其实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教”!不管世界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世界各国都是“政治高于一切”!什么是政治?西方国家的解释是“政府治理”!难道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在执政初期就不需要“艰苦朴素、忠于党、忠于民”的“教诲”吗?对于普通人,我的看法恰恰相反。中国社会现阶段根本问题的实质是“党的本质在很多地方是否已经逐渐变质,被那些渗入党内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合法化了”!重庆:你辖下的人民打心眼里敬佩你,让我和外人羡慕不已!我只是不明白:重庆正在玩一场大游戏,正如林肯在谈到内战时所说的那样,“这需要勇气”!但这种勇气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绝迹了!重庆,你鼓舞人心,我为你的事迹鼓劲!但我想说:“重庆,你现在做的只是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的社会改革者。像我这样的人想看到和希望你:它能否成为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勇敢的改革领袖,就像当年安徽凤阳的大人物一样”!我等着你表现出这样的勇气。在中国几百年的历史中,你可能是中国的林肯!诚然如此,重庆很幸运!中国是幸运的!国人有福了!人们是幸运的!正名李庄 开启夏商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民国历史图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来没有真正的法治王朝。法律思维。什么是法律?轻者说:社会生活的调压阀;重者说:权力的使女!不说别的,就看看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家改革家们的结局吧!为什么会变成这样?这是因为法家所坚持和鼓吹的一切改革都无法引起社会的反响,一旦既得利益集团反击,没有基础的沙具只会被粉碎!为什么不能引起社会的反响?因为公民根本不执着于“无用”的法律,当然也不需要准确理解和迎合法律。结果,法律只存在于少数真正学律师的人的心中,与整个社会心理格格不入!对公众来说,它就像长安街上的北京饭店。外面看起来很豪华,每天都能看到,但能进去品尝丰盛菜肴的人却寥寥无几!李庄,根据你的所作所为和我所知道的,我很清楚,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你都不构成控告罪!但是,在中国,在重庆,你被关了又关。对不起重庆整个司法界的水平,我为你正名:你的定罪不是冤枉,而是错误!整个案件涉及的所有法人悲伤!这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真正司法水平的耻辱!李壮毅,有罪判决不是冤案,而是冤案!一、要真正理解李庄错案的本质,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术语: (一)什么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证明真实的一切事实案情即证据,也称证据事实。也就是说,任何案件都必须有其唯一真实的事实,而这些现有的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就是事实,而事实就是存在主义。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中的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公安局) , 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由审讯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参与)。刑事诉讼主要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分为几个节点。 (三)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整个刑事诉讼的五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交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案子。情况的所有事实。 (注:《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五)鉴定结论;(六)查询、检查记录; (七)视听资料。 ) 刑事诉讼证据是暗示性的,这是它与广义证据的本质区别:即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有证据事实,只要不提交司法机关,不进入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刑事诉讼的阶段。公务机关现阶段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查的范围,不视为刑事起诉的证据。也就是说:即使证据存在,只要不提交公共机关,就不是刑事证据!比如,张三有李斯杀王舞的视频资料,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张三没有提供给任何司法机关,或者张三申请提供给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提供了。即使他申请了也不想要或没有提供。 ,此时,张三手中的视频资料确实是李斯命案的证据,但并不是整个刑事诉讼中追查李斯命案的诉讼证据! (4)什么是判断依据: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定案依据必须等于或小于诉讼证据。那么,如何验证呢?答辩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 (5) 什么是盘问?定性证据的三个属性: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感性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甚至捏造的东西。 . . 2、关联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产生积极影响。事实就是证明。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核实,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标准并获得法律许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也就是说:在我国刑事案件中,从诉讼证据到依据的过渡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的三种性质,排除证据的可能性。 ,只有达到证据的必然性,才能将诉讼证据转化为定案依据!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的总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结案的证据。这种排除本质上是一种制度设计,将可能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诉讼证据排除在对非法取证方式的判定依据之外。其设计的本质是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必须保护自己的合法人权。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人权规则,我国没有。例外! (七)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制作、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真实,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一段细分为: 1、辩护人毁坏或者伪造证据:对象指向证据,行为是毁坏或者伪造,结果是原证据的毁坏或者伪造没有证据的虚假证据。存在。 2. 辩护人帮助委托人销毁 2. 伪造证据:对象指向当事人,行为是帮助,结果是当事人销毁原始证据或伪造与当事人不存在的虚假证据后卫的帮助。客体为证人,其行为为威胁或引诱,其结果是证人在辩护人的威胁或引诱下,改变了已提交司法机关的证言,或作出新的伪证,他知道是假的。仅从网上存在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可以直接断定李庄第一季被判有罪,属于错误案件:(1)宫刚模科:李庄问宫刚模是否受过酷刑逼供,即使他本人怀疑宫刚模遭受刑讯逼供并要求他在法庭上说清楚,也不构成犯罪: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他是否为了招供而遭受酷刑。是他的职责和义务,李庄在尽职尽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办案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或者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这就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代诉、代诉义务”。 2、刑事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为履行该义务,必须在会见期间询问被羁押人。 “犯罪嫌疑人是否曾被刑讯逼供?3、如何判断刑讯逼供是否被刑讯逼供?完全由律师的主观“思维”,即他的理解能力决定。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也就是说,律师代表自己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前提完全是承办律师自己的主观判断。当然,这个判断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但这是不重要,因为最终上诉和指控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核实或法庭质证的结果!正是因为这个制度的设计和全面实施,才能真正保证非法证据的排除,而中国4、在庭审阶段,一旦律师认为委托人在羁押期间遭受刑讯逼供,立即涉及侦查机关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一旦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可以当事人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是成立的(当然,既然刑讯逼供可能会逼出虚假口供,不然中国网上也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的死刑!),而且证据也是有的被建议向司法机关作为审判中控方的指控证据。但是,由于刑讯逼供导致证据本身的非法来源,诉讼证据仍然是诉讼证据,但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请问:在宫刚模的供述已经定案并提交一审法院的情况下,李庄既没有帮助宫刚模伪造,也没有帮助宫刚模销毁已提交的宫刚模供述的任何证据。法院。宫刚模的供述是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作为律师,依法有权提出质疑,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更何况,这种质疑只是对请求提出质疑的权利,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庭审的质证。如果李庄的质疑在庭审中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或者即使得到证实,法院也不予批准,法院仍然不予批准。如果被采纳,能否将其从诉讼证据转化为终审判决依据的判断权最终掌握在法院手中!很简单,宫刚模这一段,实质就是:李壮直接问宫刚模在会面中是否被刑讯逼供,这是他的职业职责!第二,虽然宫刚模在会面中回复李庄“他没有被刑讯逼供”,但根据宫刚模手腕上的信息,鉴于宫刚模被关押的事实。色素沉着及相关卷宗材料,结合李壮本人办案经验,李壮可以而且有权“相信”龚刚模在完成主观意见后可能遭受刑讯逼供,并质疑一审法院和检查了他的伤势。 ,这是完全合法的职业行为!别说李庄的“眨眼”,宫刚模已经“明白”了!规矩明明,有必要眨眼吗? !如果李庄真的眨了眨眼,我还敢判断,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只能解释为生理问题!三、李庄对侦查机关取得并提交一审法院的龚刚模供述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排除证据的义务只是! !严重的问题是: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质疑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专业指引向全国16万律师发放的。如果说本身有问题,就可以构成犯罪,那对不起,只要全国都处理好了。刑事辩护案件中的律师可能已经犯罪了!那可能要追究所有的律师!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全国律师协会又该为什么罪行负责呢? !在这么大的问题上,全国律师协会作为法律界律师的代表,是否应该深刻反思?各位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李庄被定罪,无法改正,我们都应该深刻反省吗? !还有最高法院。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仍然适用于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这风吹来,毫无疑问客观肯定了侦查机关可以放开刑讯逼供!当然,我也很清楚,有些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涉及黑道的犯罪嫌疑人,有时也离不开战斗!但规矩就是规矩,这是一种价值取向,任何法律界人士都不能肆意破坏! (2)宫刚华、吴家友案:很简单,无论华和友(注:请不要解释为刘德华、张学友)说什么、说什么,都不能构成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证言罪!因为关键问题是他们是否是宫刚模刑事案件的证人,这直接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可惜:一个都没有,在宫刚模的案子里,他们不是证人,而是第三人!刑法第306条明确规定:“威胁、引诱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的直接目标必须是证人,其行为是威胁或者引诱。已提交现有证词,或已知为虚假的伪证!什么是法律?这是规矩!这种规则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如果可以随意抛开适用范围,就没有规则,结果肯定不会是圈子!那么李庄教唆华和尤这两个第三人去见龚刚模案的证人作伪证,不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是!但是,那是教唆作伪证罪,而不是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李庄必须有教唆、教唆的直接犯罪也就是说,他指使宫刚华和吴家友寻找证人,明知是作伪证!因为教唆者一定是直接故意犯罪! 2、证人直接作证必须构成伪证,李庄、华、你共同构成伪证!由于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刑法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3、即使是教唆作伪证罪,那么案件也只是刑事准备阶段,没有犯罪结果,不能说是危害社会。庄案中,在既没有被教唆作伪证被判刑的情况下,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虚假证言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下,以及华、游两个“同谋”的情况下,在庄让华的案件中,两人都是无辜的。当和友去证人取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找有利于模块化量刑的可能证据,或者教唆他们直接找证人制造伪证,两者都不是很清楚的时候,怎么能定罪庄犯罪?而且,教唆作伪证罪甚至没有被定罪。实际上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我认为:要么是重庆的司法水平太低,要么就是承包商的责任感太差,办案能力太低!我什至认为,本案的检察官和审判人员可能连法律的适用范围都没有仔细阅读过好几遍! (三)关于庄某“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假证称龚刚模被勒索”的指控和判决部分完全是一派胡言。本案中,李庄只申请程琦出庭作证。在中国法律上,如果辩护人不收集证据,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就会分居。这些程序:申请、证人作证、质证、出庭证明。在这四个环节中,申请只是确定证人的主体资格,履行证人可以出庭作证的庭前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是证据本身的内容;只有能够产生和存在,才能被视为向法院提供了构成刑事诉讼的证据;盘问是指识别证人证言的三个特征。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在程奇没有出庭作证之前,这份“李庄教的诉讼证据怎么说”只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心态(当时程奇因各种原因没有出庭作证)原因,或者虽然他出庭但改变了他的证词,证据将不存在,不会出现),但无论如何,因为它没有出现,它还没有形成证据。证据是什么?证据的本质是事实!事实必须通过七种证据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证明!即使是现有的证据也必须提交司法机关才能构成刑事诉讼的证据!已经提交的刑事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无懈可击,无可避免,才能被法官认定为定案依据!这基本上是可能产生形成的东西,当时看起来还像空气,能不能作为判断李庄罪行的依据? ? ? !如果可以,那我们就可以把精子当成法律主体了!如此真实,李庄,你就是中国法制史上倒霉的混蛋!是不是最大的,我不知道。重庆法律界的检察、审判精英,请尊重刑法第306条的法人本质!让我们一起阅读:“在刑事诉讼中,……”。 3、李庄第二季,不参加试炼,就可以断定这是个冤案!为什么,因为其起诉的罪名和案件的基本框架是可以知道的!暂且不说管辖权,我们来说一下案件的实质:公诉方指控李庄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构成了伪造证据、妨碍证言罪!那么,李庄究竟对证人有什么改变呢?改变了证人对金钱性质的理解!各位精英,请说明清楚:这是对金钱性质的主观认识、判断和推测,而不是证据本身!就算你起诉有10000个证人,即使原告和被告来为你作证,你也只能证明是李庄说服了证人改变了钱的性质。也就是说,李庄根本不构成犯罪,因为:(一)证据是什么?事实,而不是猜测和判断! (2)上海案的证据范围是什么?是证人徐立军亲自向金堂城公司和孟颖(金堂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款、付款凭证、相互协议、借款合同或投资合同等事实的体现!这些证据本身只能证明钱是徐立军给金堂城公司和孟颖的,根本不能证明钱的性质,因为钱是一种东西,在钱流动的过程中,它的性质由究竟是贷款还是投资(注册资本),当事人不说,但根据上述证据,法院最终会依法确定这笔钱的性质。这正是法院要解决的问题!原告、被告和证人都可以对支付交易的性质有自己的理解和理解,但理解和理解不是证据,只是断言和辩护,是自我分析、推测和识别。请:在这种情况下,这笔钱是贷款还是投资的问题根本就不是证据!是基于自我认知水平的主观分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水平和认知水平!而不是客观事实,恰恰是本案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最终做出的法律判决!也就是“本院认为”的判决必须定义什么! (三)如何依法确定资金性质?这些《公司法》和上海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作为商事律师,可以顺便说一两个,供大家参考: 1、由于金堂城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如果说许立军是金堂城公司的原股东,那么在许立军将自己的出资100万元存入金堂城公司的验资账户或基本账户后,孟颖就将其从公司取出,私下吞下。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她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财产是公司财产,不是徐丽君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付款的性质可能这是一项合法的投资。一旦投资人支付给公司,就不能撤回。它的性质是合法的,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言论,也不是基于许立军的理解!由于资本保全原则和公司对债权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原则,它是有限的。在做出这一判断时,徐立军是否为金堂城公司的原股东非常重要。如何判断他是否为原股东?我根本没听徐立军说的话。这是一个法律标准,就是:在工商部门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他是原股东的记载,从网络信息来看,是没有的!如果不是的话,跟法庭说它实际上是股东10000倍应该是没用的! 2、看金堂城公司是否增资扩股,由于是合资公司,增资扩股是否为特定对象 许立军 股东大会决议后,增资扩股需要协议《公司章程》的修改还需办理工商登记。从网络信息来看,没有!仅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孟颖将徐立军的注册资金挪用到公司,是否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 3、股权转让,仅发生在转让股东与徐立军之间,其他股东必须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即使转让股权,这笔钱与公司无关, 属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债权关系,是债权债权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股权未履行的民事债权关系。就是这样。 4、如果支付是基于合同或者没有书面合同而是口头合同,无论支付的性质是合同还是口头,只要徐立军不是金堂诚公司的原股东或增资扩股后对于股东来说,无论是打到公司还是打到孟颖的个人账户,都是法律性质的贷款,是债权!无非是贷款给公司还是个人,区别只是债务人的认定! (4)李庄作为中国律师,在遇到需要依法确定或推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时,有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和证人解释中国法律。一个人最基本的工作!当许立军不精通法律,误以为贷款是投资款时,误解了钱的法律性质,李庄以专业律师的角度,帮助他改变了对金钱性质的误解。到法律。它应该是。如果这一切都被调查,那么律师制度真的可以废除,因为我们不知道如何处理律师? !律师还能做什么? ! (五)查检两部门居然可以认为徐立军对资金性质主观认定的变化是变化的证据,这让全世界都笑了,充分体现了低承办人的水平!请弄清楚:这根本不是证据事实,这是一种主观看法!不是为了改变证据,而是为了改变通过法律后对自我的主观认识!试想:对于一个本身根本不是证据的人,它是基于证据的最终性质的确定。怎么会被辩护人以“伪造证据、妨碍证言罪”起诉?太令人震惊了!从网上披露的基本事实来看,第二季李庄根本没有涉及金钱交易的证据,而是分析判断并告知了金钱的性质。能力,只要你有理,李庄怎么能构成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重庆司法界的法律朋友们,不要羞辱自己的职业!重庆司法界应该勇于反省。请问:重庆司法界的每个人都应该反思吗?这么低级的错误,怎么会从反刑事专案组(和50多位律师检查)、公诉一路走到法院? !如果姚宁十强和傅明健的知识型高级法官都是徒劳的,那么你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授予姚宁十强和傅明健称号的两个司法部门?姚宁检察官和傅明健大法官,您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是专业能力问题还是工作责任问题还是别的什么? !我不怪刑警队,因为承办人毕竟是警察,主要任务是侦破,工作量大,不一定是法律专家,但我要怪的是:超过50个被雇来防范的律师(如果有),你怎么查? !这么大闹两集的剧集,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这个案子让人们怎么想? !还有,重庆司法界的三位大佬,你们为研究这个案子辛苦了一夜,专业值得学习吗?但这是代表您的发现的最高级别吗?如果是这样,那就令人沮丧了!晚上打的越多,你的错案可能就越多!不应该反思吗? !最需要反映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如果你有这种程度的责任,谨慎的建议你从现在开始停止说话!难怪网络火爆:重庆没有高层参战!欢迎大家说:重庆的司法界特别是检察。你辜负了市委市政府的信任。你是专业的部门。这是一个案例。我相信薄书记在政协时所说的话。只是你独立处理这个案子。市委、市政府不是法律专家。他们只在指挥全局、协调组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不会干预此类案件的审理。他们信任你的司法部门,只能听报告。决策!但是你准备好了吗? ? ?打黑道,是何等崇高的伟业,惠及全社会,无伤大雅,却因你的不负责任和无能而支离破碎!重庆司法圈,学走!去反省!不过,我还要多说一句:重庆风度翩翩,但风度翩翩的不是司法,而是指挥若鼎的市委市政府,率领千军万马的王立军先生。冲向对抗冥界的最前线!我同意凯迪社区在重庆的文章:“自上而下数一百个军官,为什么重庆允许公开骂?有北京人,也有浙江人。罪魁祸首是,那些京浙人从来没有骂过他们在京浙的官员,而是在远处骂过重庆。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30多个公安局局长,为什么重庆的一个被允许被当众骂?有北京人,也有浙江人。罪魁祸首在于,北京和浙江的人从来没有在他们附近骂过北京和浙江的警察局长,而是在远处骂了重庆。为什么?一方面,被骂者有一种豁达、意气风发的因素;另一方面,大佬们来评判理据,像一个接一个倒下的“王傀集团”,眼看着重庆从人群中脱颖而出,不肯倒下,就这样联手出击?对外骂美国总统,对内骂重庆市长,他们不安全吗?呵呵,那些在你面前不骂司长(怕小鞋)和远在天边县县长(怕跨省)的家伙,别看他们尖牙硬嘴,他们心中的恐惧,他们真的害怕重庆的经验一旦在全国普及,从此再没有美好的生活。”这位朋友的话虽然有些极端,但他说的确实是这个道理。我一直忽略它。虽然我也是律师!市政府公开呼吁的是:全国99%的律师支持和支持重庆的扫黑事业!其实我替他们受过苦,我也因为他们学习成绩差被骂过!这就是律师与重庆争论的根本原因,无法融合再对峙!正如政协先生的号召,这值得我们全社会去深思!重庆就像一辆十匹战车。如果一个人落后,战车前进的速度和质量,不是由最快的马决定的,而是由最慢的马决定的。 !那么该怎么办?不行就换马!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a108c01017adp.html